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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外资企业增加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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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税区企业申请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 |
一、关于企业类型
保税区内贸易、分拨、物流、生产等类型的外资企业均可以根据商务部 8 号令的规定申请增加批发或零售的经营范围。
二、关于经营范围
1、批发或零售业务经营范围的表述
批发业务经营范围: **** 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零售业务的经营范围: ***** 商品的零售、自营商品进口、采购国内产品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原则上在经营范围中可以写 1 — 5 种商品类别,具体表述可参考海关税则号所对应商品类别的表述。
2、与原有的经营范围的关系
原则上在保留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批发或零售的经营范围。对于原经营范围中含有“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保税区企业从事贸易业务”和“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禁止项目)”
内容的,建议在增加批发、零售经营范围业务时一并申请删除。
三、关于注册资本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因此企业增加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应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四、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问题
企业按照商务部 8 号令规定申请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获得批准后,可直接凭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上海市外经贸委贸促处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对于之前已经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但《备案登记表》上盖有“不含分销”图章的企业,可凭新变更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上述同一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1、申请批发业务的审批程序
企业准备齐全、正确的材料----报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经贸处取得转报函----报市外资委协调管理处初审----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申请零售业务的审批程序
根据商务部8号令第十条规定,单一店铺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投资方在全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或单一店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投资方在全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对于上述规模的零售企业,由市外资委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流程如下:
由企业准备齐全、正确的材料----报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经贸处取得转报函----报市经委外经处申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报市外资委协调管理处审批----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超出上述规模的零售企业,由市外资委初审,报商务部审批。流程如下:由企业准备齐全、正确的材料----报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经贸处取得转报函----报市经委外经处申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报市外资委协调管理处初审----商务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问题
企业按照商务部8号令规定申请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获得批准后,可直接凭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上海市外经贸委贸促处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对于之前已经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但《备案登记表》上盖有“不含分销”图章的企业,可凭新变更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上述同一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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